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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物,补偿引发争议,惠州中心区近10万平方米统征地清场陷入僵局)

大财经2023-12-15 10:51:171

目前,村民们已向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纪委监委、惠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责令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事处立即停止强拆我们权利人房屋的申诉书》。

紧接着,羊城晚报记者又联系小金口街道相关部门,该负责人回应:“这块地是国土部门委托给小金口的,具体不清楚,要去国土部门了解情况。”

“已经收集好相关资料,向博罗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起诉。现在法院已受理,正在等待开庭。”罗哲宏说。同时,他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听说这块地未清场、未对村民补偿之前,不经挂牌已出让给了第三方,涉嫌违规操作。现在清场,估计是要交付给第三方开发。”

“现在说按照相关文件不予补偿,这个相关文件到底是什么?”“如果不能补偿,为何一直让我们办理补偿登记?”“我们好多都是20世纪90年代就建好了,惠州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作出的文件明确规定会进行补偿,而且国家文件2004年才颁发,我们哪里非法占用了?”村民们提出疑问。

村民提供的截图

11月21日,记者带着村民们的疑惑,再次致电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我也不是很清楚,可能是同事觉得国家法律更加清晰的原因。会与业务部门的同事沟通,让他们作一个补充回复。”该负责人说。随后,羊城晚报记者也将截图发给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核实。截至记者发稿,该部门未回复。

争议焦点:按什么文件不予补偿?地块未经挂牌出让是否属实?

同时,罗哲宏表示:“该地块听说没有经过挂牌就出让了,可以提供一张相关截图。”村民提供的不完全截图显示,“该宗地原用地名惠州市TCL磁电制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惠州市TCL磁电制品有限公司(00150263)(惠市国土征1993-403号)更名为TCL集团有限公司,本宗为历史。惠州市宏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粤(2018)惠州市不动产权第0084913号。”

对于该地块的村民有测绘报告、办理补偿登记后,仍不能享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该部门回复:土地测绘属于土地清场前期工作,需要对土地地形、地貌、土地边界以及地理标志物位置进行测量或界定,出具的测绘报告仅是反映某个时段测绘对象的客观现状,不代表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款。

据了解,位于惠州乌石路与金石一路交叉口附近的江北42、43号小区政府储备地约97453平方米,是惠州在20世纪90年代统征的集体土地。该地块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进行清场开发,村民们便在此复耕复产。

“9月20日,小金口街道办再次要求对我们办理补偿登记。9月27日,街道办则作出《关于江北42、43号小区政府储备地项目地上附着物清场的通知》,通知我们不享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责令自行清场。短短几天,政府突然转变态度,我们不知道原因,也没有任何的解释,因此我们不服。”罗哲宏表示,10月11日,我们向小金口街道办提出了申诉意见。10月30日,我们收到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但也未解释理由。

当问及是根据哪份文件回复时,“是街道办处理补偿的具体部门根据这份文件回复的。我也要过这份文件,但是相关部门不方便给。”罗女士表示,之前的书面回复确实不够详细,如果信访人需要,可以继续转到相关部门跟进。

校对 | 苏敏

惠州江北42、43号小区政府储备地

责编 | 孙旭歌

他介绍,2021年至2023年9月,这段时间,当地政府及部门不仅委托了第三方对该地块进行清点测绘,还作出通知、出台文件对该地块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村民们也按要求办理了补偿登记。

温律师表示,从法理层面理解,在政府政策对当事人权益保障不一致时,原则上按对权利人更为有利的政策执行。这是因为行政机关通常拥有更多的信息和专业知识,因此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近期,惠州中心区一块近10万平方米的统征地进行清场,地上附着物是否补偿引发了争议。

第三方声音:政府政策不一致时,原则按有利于权利人的执行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回应:个人、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的,政府有权要求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部门回应:政府储备土地未经批准,不得非法占用

“征收时,土地是有补偿的,但未对青苗补偿,也没有清场,后来村民们陆续在此搭建铁皮房及建筑发展新农村经济,政府也没有阻止。那会还有部分村民向相关部门报建了,现在少数村民保存有相关的凭证和收据。”村民罗哲宏说,我们22户村民是在20世纪90年代至2006年之间搭建的35栋楼房和棚房,此前政府一直拟补偿。

11月24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清拆该地块的地上附着物。截至记者发稿,该地块部分建筑已被拆,当地相关部门也暂停了清拆。

11月15日,羊城晚报记者联系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询问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对此地块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相关负责人回应,业务科室比较清楚该地块的具体情况。随后,羊城晚报惠州记者站致函该部门了解情况。

至此,村民们仍然疑惑。罗哲宏表示,2021年,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江北42、43号小区政府储备地项目用地清场的通告》;2022年,惠州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规范和完善惠城区范围国有建设用地清场工作意见的函》;2023年9月20日,小金口街道办作出《关于江北42、43号小区政府储备地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通知》。这些文件可以表明政府要对该地块清场,且按规定进行补偿。

同时,他表示,惠州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市级部门,一般来说,该局的意见比街道办的通知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而小金口街道办于9月27日作出的通知与2022年惠州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文件、2021年惠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通告存在理解偏差,受影响的村民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11月15日走访现场图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那么,该地块的地上附着物是否应该享有相应的补偿呢?双方的依据是什么呢?争议焦点在哪里呢?

小金口街道办事处张贴的通知

针对此事,羊城晚报记者咨询了第三方律师。12月12日,温海宽律师回复记者:“对于该地块的地上附着物能否获得补偿,要厘清相关历史事实,根据历史事实区别对待。青苗方面,如统征该地块时未补偿,现在清场则应予补偿;如已补偿,现在村民要求补偿需要提供依据。对于楼房和棚房方面,2009年是个关键时间节点,当时是有拍摄执法卫星图,如在此之前有报建,应予补偿;如没有报建,且不是违法建筑,也未补偿的,但被卫星图拍摄到,现在也可以享有补偿。”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位于深圳的广东华台律师事务所,温海宽律师表示:要厘清相关历史事实,根据历史事实区别对待。政策不一致时,原则上按对权利人更为有利的政策执行。因为行政机关通常拥有更多的信息和专业知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村民反映:此前一直拟补偿,现在为何不补偿?

小金口街道办事处回复村民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11月24日,该地块的地上附着物正在被清拆。当天,村民反映,该地块的地上附着物还未补偿,但阻止不了。“拆迁队选择性拆除,只有部分租户收到了相关部门的通知。”罗哲宏说,当时未收到通知的租户现场请求给予两个小时搬离物品,拆迁队置之不理,因此这些租户受到了损失,严重的达几十万元,商户情绪激动。

对于该地块未经挂牌出让此事,该部门回复:目前江北42、43号小区清场项目范围内土地尚未出让,村民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

“此前政府拟对该地块的地上附着物进行清场,且按照相关规定对村民们进行补偿;后来突然告知村民们不享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并责令自行清场,可政府没有解释理由,也没有提供任何相关依据和文件。”10月底,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的村民们向羊城晚报记者反映。

针对此事,羊城晚报记者于11月15日前往该地块走访,发现该地块上搭建了不少楼房、棚房,空地上堆有各种杂物,时不时还有大货车进出,靠近街道的一侧还有众多商户在营业,周围人来人往。

2021年,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江北42、43号小区政府储备地项目用地清场的通告》

11月17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复函。对该地块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根据哪些相关政策文件或出于什么考虑?该部门回复:村民反映的土地属于政府收回已办证的国有建设用地,属于政府储备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的相关规定,个人、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的,政府有权要求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11月6日,记者就该地块事宜联系小金口街道信访部门。“收到投诉件后第一时间转去街道办事处的征地部门进行处理,征地部门回复按文件要求不享有补偿,并对村民发布了通知。我们信访部门根据回复,作了书面答复给信访人。”工作人员罗女士回应。

文 | 记者 杨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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