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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到银行取亡夫存款(被告知结婚证不能证明夫妻关系,不能取款)

大财经2023-12-01 14:00:040

张女士的结婚证是1991年颁发的,并没有张女士和李某的身份证号,故依据该结婚证无法证明张女士与李某是夫妻关系,不能为张女士办理取款,由此可知,银行工作人员并非故意刁难张女士。

某日,张女士便带着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李某的死亡证明及李某的银行卡等材料到银行取款,因不知道银行卡密码,故只能先到归档办理修改密码后取款。可谁知银行归档工作人员一看张女士携带的结婚证等材料却说,张女士的结婚证不能以此证明其与李某是夫妻关系,所以不能为张女士办理修改密码及取款业务。需要张女士提供能够其他能够证明其与李某是夫妻关系的证据。

张女士与李某结婚多年,小两口平时生活节俭,余有存款都存放在李某的工资卡里。后李某因意外撒手人寰,未留下只字片语。由于两口的存款都在李某银行卡里,李某去世得又非常突然,未告知张某银行卡密码等信息,再加上因张某失去丈夫陷入伤心痛苦,一时间无法取出李某银行卡里的存款,家里人便四处借钱操办了李某的后事。事情告一段落后,张女士也逐步接受了李某已去世的事实,于是便想着把李某银行卡里的钱取出来还债。

二、李某银行卡里的存款是否归张女士所有

而用于证明夫妻关系最主要、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结婚证,相信大家听到银行工作人员说张女士的结婚证不足以证明双方婚姻关系时,都会觉得不可思议,一定是银行工作人员故意刁难张女士。

在具体实操中,首先需要对张女士及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做析产,区分出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李某及张女士的部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下则双方平均分。区分出张女士及李某各自的财产份额后,再由李某的继承人对李某的财产份额进行继承,而张某作为李某的配偶,属于法定继承主体,对李某的财产份额依法享有继承权。

依据银保监办发〔2021〕18 号文规定,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 并同意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且取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银行应当予以办理。张女士作为李某的配偶,具备到银行提取李某银行卡里存款的资格。但张女士需要提供对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为李某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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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银行卡里的存款是其与张女士结婚后的共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李某已去世,则李某所有的部分财产应当属于李某的继承人所有。

需特别说明的是,如李某生前有欠款,应当用李某遗留的财产清偿其所欠款项后再由其继承人继承剩余财产。

一、结婚证不能证明夫妻关系是刁难还是办事严谨

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与张女士沟通,张女士也理解并接受了银行工作人员的说法,正当张女士犹豫要不要采信银行工作人员的建议,去法院起诉确认其与李某的身份关系期间,张女士找到了其女儿的出生证明,在女儿的出生证明父亲一栏,清晰地写着李某的名字及身份证号,母亲一栏清晰地写着张某的名字及身份证号。后张女士向银行提供了其女儿的出生证明,以此证明其与李某的夫妻关系,并取出了李某银行卡里的存款。

张女士在其丈夫李某去世后,带着结婚证及李某的银行卡去银行取钱,却被银行柜员拒绝!理由竟然是结婚证不能证明是夫妻关系!张女士认为银行是在故意刁难自己,再加上其丈夫李某去世不久,张女士仍在伤心之中,一时间情绪失控,泪洒银行大厅,与银行工作人员发生了激烈争吵。

事发经过

事情最终结果

举例说明,李某银行卡里有50万的存款,按平均分配方式区分夫妻各自财产份额后李某仍有25万的财产分析,该25万元则由张女士与李某的父母、子女共同继承。

依据民婚函〔1992〕317号文规定,全国统一式样的婚姻证书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启用,新式婚姻证书中“身份证号”一栏,必须将当事人身份证编号的15位阿拉伯数字全部填写清楚,自此,结婚证上开始有了身份证号,在此之前结婚证书上仅写明双方的姓名,并无身份证号。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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