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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市前造假到上市后继续造假(ST奇信面临双重退市风险)

大财经2023-04-30 08:06:480

“这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一种保护,为投资者提供了一条民事救济渠道。”赵敬国律师进一步表示,“同时投资者也可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之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如此离谱的造假行为,在招股说明书及后续的财报上签字的中介机构同样难逃其责。

赵敬国律师解释称:“中介机构存在过错的,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奇信股份目前的经营情况,投资者可依法追加相关责任主体,此前已有类似案例,如康美药业索赔案、泽达易盛索赔案、美尚生态索赔案等等。”

经追溯调整后,*ST奇信可能面临双重退市风险——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触发的财务类强制退市,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从《告知书》来看,*ST奇信在IPO招股书中,虚增2012年至2015年净利润总额10.26亿元。涉嫌在2015年至2019年,连续五年虚增利润总额17.85亿元。从单年度的虚增利润金额和比例来看,*ST奇信在IPO前和上市后每年虚增利润均超过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0%。换言之,*ST奇信实际上一直在亏损。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于2015年12月1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3月3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满足上述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88)报名登记,最终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从IPO前开始造假,上市后继续造假,八年虚增利润总额超过26亿元……*ST奇信(002781)在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后披露的细节让人触目惊心。

在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看来,退市或不仅仅是*ST奇信的终点。《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但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回购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采取责令回购措施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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