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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东印度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解散)

大财经2023-03-25 05:25:020

这样便于其综合力量在对抗华人为主体的海上贸易网的同时,甚至可以足以破坏如“兰芳公司”这样的南洋早期华人社团国家。

该公司的标志是VOC三个字母的简单组合。由六个城市组成的六个贸易部门,其中八人来自阿姆斯特丹,四人来自泽兰,其他较小的部门各一人。

随着穆斯林帝国的崛起,欧洲人开始不得不以极高昂的价格获得香料,这最终促使西葡两国争先打通“印度航线”——当然,西班牙因找错方向出局,“东方”落入了葡萄牙的口袋,成为其称霸东方航线一百余年的“第一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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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教皇子午线”所划定的势力范围中,葡萄牙却享有更为富裕的区域,除了传统意义上令人垂涎欲滴的印度和中国、日本,这一区域还有“东印度群岛”——即“香料群岛”吸引着欧洲的豺狼诸国。

荷兰的冒险家们通过第一次航行的成功证实了东航的可行性,许多贸易公司将其船只派往东方进行贸易。激烈的竞争暴露了许多缺点,早期的公司最终合并了。这导致了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诞生。

“北海邻居”的抽身与“西半球战争”并开始瞄准东方这一事实,对荷兰政府来说,时间业已颇为紧张——要知道,英国与荷兰一样是新教国家,这种政权的特色即不主动传教,这会大大降低这些国家在面对东方传统的“政教国家”体系时的困难程度。

而我们今天讨论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则具备另一大特点——股份制。荷兰东印度公司被誉为最早发行证券的股份制“公司”,甚至随着后来殖民效果在欧陆的显现,被经估算市值高达当今的7.9万亿美元——成为那个时代“市值最高”的股份制公司,这是怎么一回事呢,今天我们就对其进行简述和讨论。

1594年3月,第一批商船终于从荷兰港口驶向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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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葡萄牙对香料的控制,获得的巨额利润刺激了荷兰商人的神经。传统上,印度和阿拉伯商人通过陆路和海路将香料运往南欧,然后通过威尼斯销往各国,成为早期欧洲香料分销的经典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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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性质的贸易壁垒的出现是比西班牙禁运政策更具决定性的因素。

随着葡国进入东部后,欧洲的香料贸易逐渐受到葡萄牙的控制,路线被改到里斯本,欧洲市场上出售的胡椒基本上是由葡萄牙人从印度运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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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年至1602年间,65艘荷兰船只驶向亚洲,其中50艘安全返回。这些公司的成立和不断向东方派遣商船显示出巨大的利润空间,但也逐渐暴露出荷兰分散组织的严重缺陷。

自1520年代以来,前往东方的西班牙船只数量翻了一番,船只的尺寸也翻了一倍。到16世纪末,前往东印度群岛的西班牙船只数量已达到150至200艘。葡萄牙和西班牙在东部贸易的成功成为荷兰的直接吸引力。

此时,建立一家强大的亚洲贸易合资公司也是对抗西班牙的强大军事和经济武器。在荷兰议会的倡议下,受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启发,荷兰沿海城市展开了谈判。尽管各方都担心拥有最大财政权力的阿姆斯特丹公司可能会主导合并后的公司,但分担风险和避免恶性竞争的想法最终达成了协议。

这一时期,由于西班牙与英国正激战加勒比海地区,荷兰选择了与葡萄牙竞争亚洲制海权——与西班牙和英国这两个殖民老牌帝国和后起之秀相比,葡萄牙貌似安心贸易和传教。

除Amstetten外,每个部门各一名董事,Amstetteen轮流组成“十七绅士理事会”,成为公司的最高管理层。荷兰东印度公司被授予从荷兰共和国到好望角东部和通过麦哲伦海峡的航运贸易21年的垄断权。

西欧各国在争夺亚洲市场的过程中,为筹集资本、分散风险、取得政府所赋予的一揽子殖民优惠政策并有序高效地实现殖民统治,纷纷由大资本集合成为殖民公司。

最初,东部事务由荷兰东印度公司舰队的指挥官轮流处理,这使得该公司很难制定一致的政策。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成立不仅汇集了早期公司的商业资本,而且依赖于国家的权力。随着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成立,荷兰东航的混乱局面结束了,荷兰在亚洲的商业活动从此由单一政策管理——从此开启了东亚边缘海域持续长达约400余年殖民噩梦。

第一次东方之旅成功后,荷兰人纷纷倾囊建立“殖民公司”,于是出现了建立东方贸易公司的热潮。先后成立的各种大大小小的“公司”有:远东公司、鹿特丹公司、旧公司、泽兰联合公司和阿姆斯特丹联合公司等等。

就这样,由阿姆斯特丹、代尔夫特、霍伦、鹿特丹、恩库伊岑五个城市和一家单独的公司VOC成立。它是由阿姆斯特丹、代尔夫特、荷伦、鹿特丹和恩奎岑这五个城市以及在泽兰米德尔堡设有办事处的六家公司组成的。

此时,荷兰面临摆脱“西属低地殖民地”身份的需求,西班牙对荷兰航运的限制以及对从东方转运货物的传统渠道的阻碍,也迫使荷兰采取了与东方直接贸易的步骤。

尽管多家公司的共同目标是反对葡萄牙对亚洲贸易的垄断,但他们在行动上缺乏团结。这些公司相互竞争霸权,尤其是在阿姆斯特丹和泽兰之间。荷兰公司在马鲁古和爪哇抢购香料,导致当地香料价格飙升八倍。

1580年左右,葡萄牙的亚洲商品贸易体系开始采用合同的形式。签署了一份印度胡椒合同,允许一群商人在印度和马六甲购买胡椒,将其运往里斯本皇宫,并以固定价格在整个欧洲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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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公司”成立不久便通过取得政府特许权,成为垄断性质的特殊殖民商业体,部分殖民公司甚至为政府吸收,成为其统治殖民地的代理机构,如英国东印度公司。

1596年6月,荷兰商船抵达印尼万丹、雅加达和巴厘岛海域。由于荷兰人陷入了和与当地人原住民的纠纷,第一次航行并没有带来太多的商业利润,但它证明了葡萄牙在印度的商栈力量远不像想象中那么强大,更不足以“锁死”西方通往东方的航路,这给了荷兰人直接进入东部贸易的光明期望。

所谓“敌人的敌人就是朋友”——战前,荷兰以“代理人”的身份活跃在里斯本港,将东方商品转售给欧洲各地。但荷兰独立战争的爆发最终打破了这种局面。1585年,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宣布对荷兰船只实施禁运,禁止他们进入伊比利亚岛上的任何港口。1595年,多达50艘荷兰商船被西班牙扣押。当伊比利亚港口被封锁时,荷兰向东方的货物再出口贸易利润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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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荷兰东印度公司有权与地方政府或国王签订条约,建立贸易站,雇佣士兵,建造堡垒以保护其利益,必要时发动战争,铸造自己的货币,并为公司在亚洲的成员和主体建立法律体系。

然而还不止于此,当货物短缺时,这些公司甚至进行了本国人的内部火并。此外,这些公司规模太小,无法在东印度贸易中获得资金,也无法成功地与当地王子签订合同。与此同时,英国已经支持成立特许的东印度公司。

而且英国也已经开始与远东的日本取得联系,如果英国建立起对东方航线的控制权,荷兰将永远丧失“分得一杯羹”的机会。

在进入16——17世纪的“后大航海时代”,西北欧小国荷兰通过完成“西属殖民地独立”和“宗教改革”,做好了社会上的准备;

特别是这些公司还面临着东南亚业已成熟的贸易体系——即由华人为主流控制的商贸体系和以当地土邦维持的向中国进行的“朝贡贸易”——这两种贸易体系绝非弱小的“私人公司”所能对抗。

针对荷兰的起航,葡萄牙是拟以其沿途“商栈”进行海上封锁的,然而这种封锁却起了反作用——促使荷兰开辟了新的贸易路线,与东方直接贸易的利润使处于上升期的荷兰势不可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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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510年起,葡萄牙每年仅从香料贸易中就可以赚取100万克鲁扎多,到1558年,葡萄牙仍然可以从胡椒贸易中获利89%,甚至152%。同样位于伊比利亚半岛的西班牙也不甘示弱。

同时,荷兰在与东部莱茵同盟及其后继者汉萨同盟的长期斗争中,海上远洋技术极为发达,已经具备了远洋航行的条件,但外界的刺激使荷兰真正扬帆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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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坚定地管理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东部的事务,荷兰东印度公司于1610年设立了荷兰东印度群岛总督的职位。从1610年起,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亚洲的活动主要由州长决定。

1602年3月,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荷兰共和国政府授予该公司特许状,自特许状发布以来的21年里,该公司垄断了荷兰和东印度之间经由好望角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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