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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给顾客吃(口水油,被罚赔500余万)

大财经2023-12-13 18:41:5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澎湃新闻记者 吕新文 实习生 陈乐乐

据川观新闻报道,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经营成都高新区起航巴蜀印象火锅店,是该火锅店负责人,被告人朱某、徐某分别系该火锅店的厨师长、后厨领班。2018年4月,朱某在付某的授意下参与餐后废弃油脂提炼,通过过滤、沉淀等方法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废油回收加工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添加到新的全牛油红锅锅底和鸳鸯锅的红锅锅底中对外销售供顾客食用。2019年4月中旬,朱某与徐某在早班、晚班时间分工配合进行上述操作。经鉴定,2018年4月至2020年11月22日,该店共生产、销售添加“老油”的火锅锅底金额为137万余元。

淮南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入川毛肚火锅店”于2017年4月1日开业,是当地知名火锅品牌,由牛某投资,王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为节约经营成本,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王某、牛某等人伙同厨师长及后厨工作人员、前厅经理等人,等顾客吃完火锅后,将含有牛油的火锅汤倒入放有滤网的桶内,将火锅的残渣过滤掉,将浮在上面的油品收集存放,次日,向顾客下单的火锅中添加,给顾客食用。至案发时,入川毛肚火锅店累计销售火锅锅底6.5万余个。经鉴定、审计,涉案火锅锅底销售金额共计170万余元。

事实上,类似案件中,消协或检察机关提公益诉讼进行惩罚性索赔并不鲜见,索赔金额可能为销售额的三倍或十倍。四川一起案例中,被告被判支付赔偿金千万余元。

火锅店使用“口水油”两年多,

火锅店使用“口水油”,涉事人员不仅面临刑罚,还可能被巨额索赔。

本期编辑 邹姗

淮南市潘集区法院一审认为,“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口水油”经认定属于废弃油脂,包含在“地沟油”的范畴之内,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安徽淮南中院近日二审宣判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例显示,一家火锅店将客人吃剩的废油提炼加工成“口水油”继续给客人食用,持续两年十个月之久,累计销售火锅锅底6.5万余个,销售金额170万余元。牛某、王某等1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1年并处罚金。


淮南的这起案件中,索赔的数额即为涉案销售额的三倍。此前,四川成都一家火锅店因使用口水油,相关责任人被判刑,还被判超千万元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无小事,

13人获刑

淮南中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安徽省消费者保护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淮南中院审理后认为,安徽省消费者保护协会关于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淮南中院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12万余元,并在淮南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牛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淮南中院审理后,根据犯罪情节,判决维持一审对牛某、王某等9人定罪、主刑及附加刑、追缴没收部分的判决,改判谢某等4人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淮南中院还判决支持安徽省消费者保护协会对涉案火锅店、牛某、王某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12万余元。

相关机构提巨额索赔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付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付某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付永斌支付十倍赔偿金共计1370万余元。

报道称,该案件是成都市首起在危害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处千万级赔偿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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