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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辞职(自动离职,辞退,除名工龄计算答案的依据都在这里)

大财经2023-11-29 12:42:240

那么对于辞职、自动离职、辞退、除名、开除等不同的离职方式,对于工龄的计算有什么政策依据呢?下面帮兄就根据自己找到文件,为大家一一介绍。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当时的人事部也有一个给云南省人事厅的复函。文件依据为1998年12月11日发布的人办函(1998)101号。

办理辞职的职工,无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还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龄连续计算,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视同缴费年限也是没有问题的,我就是从机关辞职出来的,我21年的机关工龄,在办理退休时也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自动离职,相对于辞职来说就比较麻烦了。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单位的情形。按照《劳人社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精神,职工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发生的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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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按照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的规定,因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被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辞职、自动离职、辞退、除名等工龄的计算问题,一段时间以来网上的各种解释都有,以前我也回答过单独的问题。最近一段时间,凡是有上述问题的朋友,也在私信我,问该怎么办?

很多朋友当年从体制内的单位离职以后,由于自己也不知道是辞职还是自动离职,也不知道是除名还是开除,只要出来享受的民营企业的高薪待遇,或是自己出来做生意赚到了钱,至于自己是如何离开单位的并不是那么关心。

第一,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即劳人部(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二,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要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多一年视同缴费年限,每月的养老金至少要高100元以上,缴费标准比较高人的,每一年视同缴费年限要高200元以上。由于视同缴费年限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很多人的过渡性养老金实际上也要高于个人账户养老金。

由于人事档案平时自己是看不到,到了退休时才发现个人人事档案,有自动离职的文件,或是被除名或是被开除的文件,自己在单位工作10多年或是几年的工龄不能计算,这时才开始着急,开始找依据,开始重视自己当初是如何离开单位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是可以连续计算的,但是这个文件规定,被除名的职工,工龄只能从应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开始计算。

这样就出现了一个矛盾,按照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的规定,除名前的工龄可以计算,按照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精神,除名职工的工龄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计算。

辞职是一种个人和单位之间的契约行为,也就是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领导签字同意,然后个人移交工作,办理辞职手续,也可以称为有组织、有纪律的行为,是一种你情我愿的事情。

辞职、自动离职、辞退、除名等问题,主要涉及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企业职工。过去处理这类问题的依据,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三,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工龄连续计算或是累计计算之所以比较重要,主要还是涉及到退休待遇的问题,按照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凡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只要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过去的工龄要视同缴费年限。

凡是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辞职的职工,在重新参加工作以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和辞职前的连续工龄要连续计算或是累计计算的。

综上所述,辞职的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连续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动离职的,工龄从重新录用开始计算;企业职工自动离职的工龄合并计算;企业除名职工从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之时开始计算。

也就是说,同样是除名职工,199412月1日之前,即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之前被除名的职工工龄可以计算;1995年1月以后被除名的职工,工龄只能从缴纳养老保险之时开始计算,以前的工龄不再计算,这有一个时间差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按照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精神,即《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精神,分别对辞退职工、自动离职职工、除名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给予了明确的答复。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很多人关心自己的离职情况,实际上是在办理退休的时候。凡是过去在体制内工作过的朋友,在办理退休时由于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社保部门都会要求本人提供在职时的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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