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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女房东因急用钱欲卖房(结果被租客以损害,优先购买权,为由告上法庭,房东,我的房子,我不能做主)

大财经2023-11-15 11:33:360

再次提醒广大房东朋友们,一定要注意优先购买权这个问题,必要的情况下提前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租客的此项权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声明:本文转载自网络民商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安律说法的普法原创作品,不代表本平台立场,仅供读者参考,著作权属归原创者所有。我们分享此文出于传播更多资讯和普法教育之目的。如有侵权,请在后台留言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

而如果彭女士报价190万元,租客不愿意购买,其他房客也不愿意购买,这种情况下,彭女士将价格降低到170万元,这种情况下仍需要再次通知租客,征求租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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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的是,优先购买权属于租客的法定权利,除非租客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表示放弃,否则房东依法都应当保障租客的优先购买权。

首先,租客确实有优先购买权之说!

浙江杭州,女房东因急用钱欲卖房,询问租客是否愿意以190万元的价格购买后,将房子以170万元的价格卖掉,结果被租客以损害“优先购买权”为由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女房东懵了:“我的房子,我不能做主?”(来源:小强热线)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其次,优先购买权是指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彭女士当时就懵了,彭女士认为租客说“你的房子随你怎么处理”就是表示不买,这种情况下自己才卖的!20万元赔偿哪来的也搞不懂!后在与租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此事曝光给媒体。

《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到,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承租人是不可能再购买承租的房屋了,唯一的法律救济手段只有请求赔偿损失。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真是脑洞大开,还有这样骗钱的?”“自己的房子想卖给谁就卖给谁,这点权利也没有?”“是不是住的时间久了,都认为房子属于自己的了!”

而该赔多少?法律和司法解释其实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计算标准。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将房屋差价作为损失计算的一个重要考虑依据。而所谓的“房屋差价”,就是指在房价上升的背景下,按照市场价购买同等条件房屋的价格与出租人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安律说法】

再次,《民法典》第728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具体到本案,彭女士与租客在租赁合同中,不仅没有排除租客的优先购买权,反而强调租客享有购买权,更应当保障租客的权利。

最后,彭女士夫妻与租客的纠纷目前还在协商处理之中。其案件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租客也有意向,询问价格,后见彭女士丈夫开价190万元,便表示不考虑了。

可令彭女士夫妻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房子刚卖掉,他们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被租客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索赔20万元赔偿。

彭女士丈夫见状表示:“那我就卖个别人了,谢谢!”后找了其他买家以17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出。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而也正是如此,本案中租客要求彭女士承担20万元赔偿。

租客起初也没说什么,每次看房的时候都很配合。

具体到本案,彭女士丈夫给房客报价180万元,即便认为租客所说的“你的房子随你怎么处理!”是明确表示不同意购买,这种情况下彭女士降低交易价格,也应当再次询问租客是否有购买意愿,而彭女士夫妻二人没有,其实就侵害了租客的优先购买权,构成侵权。

后来彭女士想到与租客的合同里还约定租客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条款,于是便问租客要不要买。

比如说,彭女士报价190万元,租客愿意购买,其他房客也愿意购买,这种情况下彭女士依法应当卖给租客。

彭女士丈夫想着卖谁都是卖,于是主动降低10万元,再次询问租客是否购买,租客默不作答,后在彭女士丈夫多次询问后,表示:“买房子又不是儿戏,刚问我就需要做好决定,考虑几天总需要的吧!你的房子随你怎么处理,我只是个租客而已!”

彭女士有套房子,去年3月份出租给一名男子。并与对方约定租期为两年,每月租金3900元。

今年4月份,因为急需用钱,彭女士便打算将房子卖掉。因为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买卖不破租赁,而又钥匙全在租客手里,彭女士便将卖房的事情告诉租客,希望租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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