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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状告亲生女儿(我出钱买的房子被她登记在自己名下)

大财经2023-11-11 12:37:100

返回上海后,李老伯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女儿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购房款人民币560,000元并向其支付利息损失。

女儿应返还父亲钱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目前房屋被登记在李女士一人名下。李女士称此举为父女之间的约定,即由父女共同出资购房,房屋登记于李女士一人名下,李女士保证李老伯的居住及落户事宜。

父亲欲买的养老房被记在了女儿名下

关于剩余100,000元的出资,李老伯虽提供了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取现记录,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系由李女士存入其名下银行账户并提取后用于支付,李老伯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取现后将相应钱款交予李女士以存入李女士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故法院确认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由李老伯出资 460,000元。

争议:

来源| 新闻晨报·周到APP 记者 张益维 通讯员 邵莉星

2021年4月1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李老伯发现合同上只有女儿的名字, 便向女儿提出异议,要求在合同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冲突:

然而,此后李老伯发现涉案房屋产权果真登记在女儿一人名下,便要求李女士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李老伯名下,但女儿迟迟不予配合。故李老伯诉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原、李女士之间的委托关系,李女士向李老伯返还购房款。

为了方便,理财产品到期后,李老伯委托女儿,帮助其将这笔钱从银行中取了出来,并代其保管。当时,双方之间有承诺,只要李老伯需要,女儿需要随时将钱还给李老伯。

李女士称其所出资的250,000元中有150,000元系从李老伯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取现,该笔150,000元系李老伯对李女士的赠与。然李女士并未就赠与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于李女士的该项抗辩意见难以采信,上述150, 000元应视作李老伯的出资。

父亲委托女儿保管钱款是赠与行为么?

后来父女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即涉案房屋登记在女儿一人名下,父亲同意女儿将户口迁至李老伯名下真北路房屋内,涉案房屋之后的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均由李女士承担,女儿则保证父亲及其保姆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至百年。

来源:新闻晨报

李老伯于当日支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 并约定于2021年4月1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后,李老伯便四处筹钱。2021年3月8日至3月29日期间,李老伯陆续取现共计352,193元。因李老伯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视力残疾四级,故口头委托李女士陪同其前往办理签订合同等相关手续。

但李老伯表示,这笔150000元资金,并非是其赠与李女士的。该笔钱款原系银行理财款。

起初李老伯提出涉案房屋购买后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但李女士不同意。她当时强调,若要她出资,购房则房屋产权必须登记在她一人名下。

女儿不同意,称只是代李老伯签订合同,之后房屋产证上会有李老伯名字。由于当时购房款已经全部给了女儿,女儿占据主动权,李老伯无奈之下未再坚持。

为了解决自身养老居住问题,年迈已高的李老伯四处筹款,买下了一套位于浙江省嵊州市的房屋。谁知,陪同其办理房屋交易的女儿,却在不知不觉间,将李老伯的养老房写在了自己名下。面对父亲的质疑,女儿一口咬定,老父的购房款是赠与给她的。李老伯能讨回自己的养老房吗?这起父女间的房产纠纷,经多次开庭审理,近日落下了帷幕。

此外,涉案房屋并非由李老伯全额出资购买,李老伯仅出资310,000元,李女士出资了250,000元。李女士所出资的250,000元中,有150,000元系于2020年9月21日从李老伯名下账户取现,该笔150,000元系李老伯对李女士的赠与。剩余钱款则系李女士的自有资金。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李老伯主张购房款560,000元系全部由其出资,李女士对此则辩称购房款由李老伯出资310,000元、李女士出资250,000元。

李老伯与李女士系父女关系。2021年3月8日,为解决自身居住养老问题,李老伯决定购买嵊州市三界镇某小区房屋(涉案房屋)及该小区1幢39号自行车棚,总价款为560,000元。

现在,李女士的户口已经迁至李女士名下真北路房屋,涉案房屋亦由李女士出资装修完毕,故涉案房屋理应登记在李女士一人名下。

判决: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此外,李女士表示,李老伯出资购房系其履行合同义务,出资款并非不当得利款。且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支付购房款,李老伯全程在场,并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详细查看,对于由谁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亦明确知晓。

2021年4月18日,李老伯及其保姆与李女士一同前往嵊州。到达之后,李老伯将390,000元现金交予女儿,并女儿连同 2020年9月21日从李老伯账户中取出并代李老伯保管的150,000元一同存入女儿名下的存单,用于支付购房款。

该案经法院一、二审审理后,均认为李老伯尚不能证明其与女儿之间成立委托关系,遂驳回了李老伯的诉请。同时法院亦未支持女儿在该案中所主张的共同购房的法律关系。

庭审中,李女士李女士辩称,涉案房屋的购买系基双方之间的合意。李老伯看中房屋后,其存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便与她口头约定由李老伯出资310,000元、李女士出资250,000元共同购买涉案房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涉案房屋购房款中李老伯的出资金额;2.李老伯所出资款项的性质,是否构成李女士不当得利。

然李女士并未就上述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李女士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李老伯系将上述460,000元钱款赠与李女士以购买房屋。故李女士因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而取得利益,无法律依据。

综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李老伯46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宣判后,李女士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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