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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啊(补缴了三十年前断交的社保,这笔钱我是否该找原单位讨要)

大财经2023-11-09 19:24:420

二、我如果起诉了原单位,原单位败诉了,出钱承担了他们应该承担的养老保险费。我担心他们会恼羞成怒,以后遇到类似补缴养老保险的职工不再办理。这是我最不希望发生的事情,担心我的反悔,为类似其他需要补缴养老保险的职工带来麻烦。

纠结中,朋友们,您说我该怎么办?我是否应该放弃尊严和诚信,也不管以后类似情况的职工是否可以办理,找原单位或者走司法程序讨要垫缴的社保?

由于种种原因,我三十年前有一段时间的养老保险是个空白,没有欠费信息,所以无法缴纳。经过了解政策,像我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补缴,但是需要原单位申报。就这样,我先与原单位协商,原单位有点拖,我又提交了仲裁,之后准备起诉,最后原单位同意办理补缴1992年4月至1996年6月养老保险费手续。

补缴的发票显示,总计补缴的费用为6332.06元。其中,单位应该承担6028.04元,我个人仅需承担304.02元。现在我有点纠结,我是否应该拿着发票依法讨要我为单位垫付的,应该由单位承担的6028.04元养老保险费。

纠结的原因有两点:

一、我在与原单位协商办理补缴养老保险期间,我答应原单位写出了承诺书,承诺补缴养老保险的费用由我自己全部承担,与原单位无关。尽管这个“承诺书”是被逼无奈写的(如果不写书面“承诺书”单位不给办理补缴手续),但是,承诺过的事情自己再反悔,算不算不讲诚信、不道德?

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今天上午我去税务部门把1992年4月至1996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用我自己银行卡里的钱缴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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