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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湖南女子买套二手房发现欠2万物业费(物业停水向其催缴,判了)

大财经2023-11-09 12:55:030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2020年12月,小梦跟在一男一女身后,听到对方介绍房子,满意地点了点头。这套二手房是她早早相中的一套,位置适中,交通方便,附近配套设施也齐全。而前业主表现得十分热情,仔细地和小梦介绍了房屋的面积和装修。

“有人在吗?开门!”

但需要铭记的是,维护权益也需要采取合法的手段,使用合法手段的前提是确认使用的对象。案例里和物业签署合同、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以及水电费用的人为原业主,所采取的合法方式包括催告、诉讼、仲裁等。但针对新业主,采取以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其妥协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及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礼道歉。

连续两次因停水而不得已离开住所居住酒店后,小梦忍无可忍,将物业诉至法院,要求恢复供水,并赔偿住宿费、交通费6千元。对此,法院将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不过,小梦低估了对方催缴的决心,这之后,她每隔两三天都会接到工作人员的催促,不管她怎么反驳,对方仍然坚持,一定要让小梦将欠下的2万多元尽数缴纳。为此,小梦苦不堪言,又无可奈何。

最终,法院判决该物业部门向小梦道歉,并恢复供水,同时赔偿造成的损失合计1200元。

“难道是停水了?怎么也没有发通知?”带着疑问,小梦来到了邻居家询问,然而,令她惊讶的是,邻居的水龙头好好的,没有任何问题。这下,小梦已经猜到了这是物业为了催她付清欠款的方式,她又气又急,立刻打电话询问,结果可想而知,对方虽然承认,但仍不愿恢复供水

(《回顾湖南女子买套二手房发现欠2万物业费,物业停水向其催缴,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无奈之下,小梦只好简单收拾好东西,来到街上一家旅馆居住。但此事过去半月后,小梦家里再次遭遇了突然停水的情况。当又一次被迫离开去住旅馆时,小梦心中的怒火达到了极致。

因为需要清理个人用品,小梦直到半年后才正式入住该房屋。当看到窗明几净、装饰清雅的客厅,她面露笑容,为自己能有一个落脚处感到轻松惬意。然而,小梦的愉快并没有持续太久,就在入住还不到一个月时,自家的门就被猛地拍响了。

“这套房子,你买了绝对不吃亏,我们也是家里有急事才出手的!”

听到门口的声音,小梦感到十分奇怪,毕竟自己也没约过朋友前来,会有谁来找她?打开门后,她却惊讶地发现,自己的门外已经站了一群面色不善、身穿物业制服的工作人员。

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并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转让事项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在本案中,原业主作为物业费用的应缴人,其逾期不缴纳应付的费用,物业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在合理的期间内进行催告、协议、商讨。而在期限届满后双方仍未得出结论的,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或仲裁的方式维持自己的合法利益。

“你好,女士,麻烦交一下自2017年7月份开始您拖欠的水电费和物业费!”看到陌生的面孔,工作人员没有迟疑,仍然催促着小梦尽快缴纳费用。

本案中,原业主在物业产权转移之日起,应当及时结算清楚物业服务费。其物业费的承担者为原业主,而非买房之人。在物业服务费为结算时,物业应当与原业主针对此事进行商讨解决,而非与新业主进行交涉。在2020年12月11日,小梦和原业主办理了过户登记,其有对外公示的效力,自此开始的物业费以及水电费用应当由小梦个人承担。

2021年6月,湖南女子小梦掏空积蓄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却不想住进不过一月,便遭到了物业的催缴。原来是房屋前主人拖欠了超过2万元的水电费、物业费,但小梦认为,前业主的拖欠行为不能计算到自己头上,为此拒绝支付相应的欠款。不料,此举却遭到了物业的停水示威。

一番交谈下来,双方都非常满意,小梦也大方地签署了购房合同,双方于当月11号完成过户,办理了过户登记。

2021年11月1日,小梦正常回到家,正当她按照惯例准备洗漱时,却发现水龙头里没有水了。

“2017年?那时候我都还没入住,你们找我干什么?”小梦一脸茫然,不解地问道。然而,物业人员却表示,在购买房屋成为第二个业主时,其就需要承担前面所遗留下的欠款。这番言辞自然得不到小梦的认可,她没好气地哼了一声,将门紧紧地关上,并道:“反正我不可能负担其他人的费用,你们找我也没用!”

她知道如果对物业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自己的正常生活势必会受到影响,为了合理地解决问题,她随即将物业部门告上法庭。要求其恢复用水,给自己赔礼道歉,并且赔偿自己因停水而产生的交通、住宿费,共计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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