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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虚增营收(新宁物流及相关负责人合计拟被罚70万元,维权征集启动)

大财经2023-05-04 22:3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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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违法事实,广东证监局认为新宁物流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对此,广东证监局拟决定对新宁物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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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包括对账单、账户证明、委托协议等,以上材料仅耗时半天即可准备好,后续事宜都将由律师进行处理,本人无需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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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重庆亿程也在2018年内通过虚构软、硬件销售合同和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销售与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收入926.16万元。

索赔相关咨询

用户在2019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0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且在2022年12月30日收盘时仍持股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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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广州亿程系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重庆亿程系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

上述两家公司2018年合计虚增收入1.05亿元,占新宁物流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0.06%。

日前,新宁物流(300013.SZ)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8年,贵州亿程通过将视频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置换服务合同伪造成销售及服务合同,虚构车载终端销售及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贵州成黔天骄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州兴筑凯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9585.89万元。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新宁物流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导致2018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事实。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新宁物流300013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本文源自银柿财经

『银柿财经联合浙江法制报,携手业内知名律师共同打造专业维权平台。由同花顺为平台提供技术、客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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