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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次年糕检验不合格(浙江余姚市一年糕加工场被罚3000)

大财经2024-01-12 13:50:27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系食品小作坊,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生产年糕15KG,生产过程中添加了防腐剂焦亚硫酸钠。2023年10月11日,当事人将6KG年糕销售至宁波某食品有限公司,售价3.6元/KG,该批年糕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项目残留量0.122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将生产场地转租他人,停止年糕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自述年糕生产成本2.6元/KG,故货值金额计为54元,违法所得计为1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处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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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综合

浙江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余姚市福优年糕加工场生产不合格年糕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罚没违法所得15元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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