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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凑热闹猝死凭啥让我赔(男子看打鼓猝死家属起诉组织者索赔62万)

大财经2023-12-28 19:29:230

湖北,武汉。男子组织小区里的邻居一起跳舞,一位男邻居过去凑热闹时猝死,家属起诉男子索赔62万。

老李是一位舞蹈爱好者,他年轻的时候就爱跳舞,而且颇具天分,会跳舞的一般都乐感好,老李也不例外,除了跳舞,他还擅长军鼓。

四、最终判决

渐渐的,这个艺术团竟然也有点了气候,偶尔有人会邀请他们出去表演节目,但是老李原本也不是为了盈利,演出报酬全部是公开透明的,都充做了团里的活动经费,用来给大家置办演出服和道具等等。

事发当时,自己和队员发现老张倒地后,立即采取了救助措施,还打了急救陪同他去救治,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所以,不应该要求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选择负责。虽然老张的离开令人痛心,但不能简单地归咎于他人。社会在进步,法律也在一步步健全,谁死谁有理,谁哭谁有理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有人说,这又是一个谁死谁有理的典型,现在的人为什么一出事就要找别人的原因?家属是怎么做到理直气壮要钱的?难道讹别人一点钱花起来不亏心吗?

老张的家属认为,老李作为组织者,应该对参与活动的人提供安全保障义务。

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老张的家属一纸诉状起诉了老李,要求他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2万余元。

刚刚还好好的伙伴突然就一睡不起,老李和一众队员都非常伤心,一群经常在一起排练的队友们一起参加了老张的葬礼。大家纷纷感慨世事无常,好好的人说没就没了。

按照法律规定,老李作为活动发起人和组织者,应该对参与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在老张一事中,老李救助不当存在过失,因此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他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2万余元。

有人说,如果老李因为被老张家属起诉,一气之下出了事,那老李的家属是不是可以起诉老张的家属,也让他们赔钱?

并且,舞蹈和军鼓活动本身并不具有高风险,他在发现老张异常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因此,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老张在加入时隐瞒了他的身体情况,事发时也是因他自身疾病导致,并非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导致。

老张的家属对于他的离开一直不能接受,他们认为老张平时身体很好,当天出门的时候也是精神头十足,怎么出去了就再也回不来了呢?

老李说,虽然他是舞蹈和军鼓活动的组织者,但他对老张的猝死可能无法预见和防止。

练了一会后,老李等人看见老张突然停止了舞龙,突然晕倒一头栽在了地上。老李和队员们慌的赶紧过去查看。

老张一事属于自甘风险,且在这个过程中,其他人并没有故意导致这个结果,老李在此事中不存在重大过失,事发后也立即参与救治,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种不合理的起诉,以后就应该直接立法杜绝,法律是严肃和公平的,不是闹一闹就有理了,也不是哭一哭就能获赔。这种歪风邪气,一定要给他刹住!

有人说,老李只是好心组织大家丰富生活,别说老张没有参加打鼓,就是真的参加了,老李也不应该赔钱,老张自己身体什么样他自己清楚,不能一出事就赖别人。

他们怎么也不能接受亲人就这样离去,思来想去,他们认为,老李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当对队员们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因为老李有耐心,为人又十分热情,邻居们对他十分信服,一致推荐他当小区艺术团的团长。

此外,《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退休后,老李有了更多的时间,于是他就把自己的爱好和特长发挥了出来。因为他功底深厚,舞蹈跳得好,军鼓也打得好,时间一久,小区里一帮爱好跳舞和军鼓的邻居就跟着老李学了起来,成为了他的徒弟。

老李没了办法,就算再委屈,该面对的事情还是要面对,他找了专业人士咨询,并提前写好了答辩状。

根据《民法典》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参与者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庭审时,老李称,老张参加他们艺术团是自愿的,而且自己没有任何盈利行为,艺术团是公益性质的团体活动。

老张在家闲着没事,虽然他不是打鼓队的队员,但是也跟着大家一起出来,别人打鼓练习的时候,他就在一边练习舞龙。

最终判决,老李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也无需对老张家属进行赔偿。因此,驳回老张家属的赔偿请求。

老李说,他组织的是文体活动,属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非营利性活动。老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参加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所判断和预见。他主动加入活动并发生意外,应视为自冒风险。

1、老张家属认为

从此以后,老李就有的忙活了,他也乐在其中,每天都不厌其烦地教着那群邻居们怎么跳舞,怎么打鼓。

老李欲哭无泪,他说他是免费教大家跳舞打鼓,组织大家参加活动只是为了丰富生活,不是为了盈利,而且老张不是他招过去的,是他自己找过来要求加入的,而且,他也不是跳舞和打鼓的,是在一边舞龙狮的。

再者说,在发现老张倒地后,自己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陪同送医,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因此,自己并不存在过失或者故意。

2、老李的答辩

事发当天的早上,小区艺术团有一场演出,老李一大早六点钟就在群里通知打鼓队的队员,让大家早点出来再彩排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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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一边喊着老张的名字,一边轻轻晃动他,试图把他喊醒,但是老张紧闭着眼睛,一点醒来的迹象都没有。

老张突然倒地,老李作为组织者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这才导致老张的离开,所以老李存在过失,应该对老张一事负责,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老张的家属找到老李,要求他赔偿。

眼见情况不对,老李赶紧打了120,并且陪同着将老张送去救治。但是,最终,老张因为心源性猝死,再也没能醒的过来。

得知自己被老张的家属起诉,老李心里又气又苦,他原本只是热心教大家跳舞打鼓,平时尽心尽力,也没有从中赚一分钱,到最后却平白无故惹上一场官司。

经审理认为,老李建立艺术团,意在丰富大家的老年生活,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因此,不应该扩大其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这个团长每天乱七八糟的事情很多,完全是公益性质的,没有任何报酬,但是因为有着爱好在里面,老李依然乐此不疲,每天兴趣不减。

虽然他对于老张的离去也很伤心,但是他又没有错,为什么让自己赔呢?而且,自己家又不是什么大富大贵的人家,就是砸锅卖铁也赔不起这么多钱啊!

难道出门和人说话的时候猝死了,跟他说过话的人也要赔钱?哪有这样的道理?这样下去,以后别说走路上遇到摔倒的人了,就是说话都不敢说了,让被讹。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张是小区里的一位居民,他不爱好跳舞,却爱好舞龙狮,爱好这个的不多,老张找不到同伴,为了热闹,他申请加入了老李的艺术团,平时跟着大家一起活动,别人跳舞的时候,他就在一边舞龙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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