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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豆芽检出禁用物质(湖北襄阳一超市被罚款1万)

大财经2023-11-22 11:31:400

潇湘晨报综合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二、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验报告时,要求襄阳市樊城区怡购购物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黄豆芽”,并立即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

四、襄阳市樊城区怡购购物超市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查找原因,找出造成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原因为:进货查验制度不规范。针对上述情况,该店制定了整改方案:进一步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完善食品进货台账;加强超市员工培训,加强卖场货品管理杜绝类似事情发生。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要求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经营食品。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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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检基本情况。不合格食品的抽样单编号为XBJ23420606611900318,样品名称“黄豆芽”,标称生产日期/批号2023-05-26,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是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6日收到检验报告,2023年6月28日将报告送达当事人。

湖北襄阳市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内容显示,在樊城区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1个批次不合格食品,为襄阳市樊城区怡购购物超市,商家被罚款1万元

三、行政处罚情况。襄阳市樊城区怡购购物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罚。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3日,下达襄市监处罚〔2023〕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与当事人以下处罚: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6.90元,并处罚款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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