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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投保200万(死后家人索赔20年无果,保险公司称,只能赔200)

大财经2023-08-05 17:11:251

湖南有一老人名字叫马新政,而马新政的爷爷马铁生出生于1915年3月。

这个是需要货币换算的,需要知道你当时的保额是多少,然后根据原来的汇率计算出你现在的保额,这才能赔偿你的保险金。

但保险站仍旧拒绝赔付,于是他们一气之下,向中国监保协会提供相关证据,并举报中国人民保险,还找来记者来报道此事。

世事无常,人们永远不知道意外和福祸哪个先来临,所以很多人选择买保险,为自己的人生安全购买一份保障。这起案件讲述的就是一起保险纠纷,让我们来看看吧。

也就是说,在马铁生死后的三年之内,马新政进行理赔的,保险公司需要进行理赔,但如果在三年之后超过时效的,保险公司则可以拒绝理赔。

在马新政很小的时候,马铁生就告诉马新政的父亲自己没能留下什么,可以把这份保险留给你们当作遗产,但遗憾的是,马新政的父亲却死在马铁生的前面。

后边说道,保险公司因为网络的舆论,终于妥协说可以理赔,但要经过货币换算,由原来的二百万元变成了二百元,这样的行为合理合法吗?

第二:因为团体人身保险单上,没有明确的记载,有效日期,所以是个存在漏洞的保险单,因此不予赔偿。

在1954年的时候,马铁生为了自己的生命有个保障,可以死后给后人留下一笔遗产,于是当时就选择了购买保险,并中国人寿购买了两份保险,分别是“职工团体火险”和“团体人身保险”。

马铁生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为新中国的建设建下的累累功勋,后来新中国解放,人民政府便让马铁生做了当地看守所的所长

那么本案中说到的职工团体人险是什么?上面没有写截止的日期,是否意味着永久生效呢

案件中讲到,保险公司没有进行理赔,那如果马新政是在理赔的时效期间之内进行理赔的,保险公司会受到什么处罚?

如果投诉无果,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并对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进行赔偿。

后来经过舆论的压力,中国人民保险终于做出解释,他们称可以赔付,但只能赔付:200元,因为保险单上的二百万元是以前的旧货币,换算到现在的人民币,就是二百元。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某种团体或单位年满16岁到60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在职人员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伤残的,保险人负有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68条规定:违反了保险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险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而马新政和彭先生可以向保险公司的监管机构或者是保险协会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对于保险公司拒不索赔,马新政和彭先生应该怎么用法律的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我们在投保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保险单的严谨性,一定要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像马新政这样事件的发生。

但彭先生觉得他们欺人太甚,根本不会妥协,并且表示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权到底。

但是如果投保人未及时申请理赔,导致已经超过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理赔时效,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头条创作挑战赛#

但经过二十年的索赔索赔仍旧无果,后来马新政的女婿彭先生知道此事之后,便开始帮助岳父进行索赔,他们拿着保险单到了当地中国人民保险站商量赔付事宜

根据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无法确定损失数额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被害人因此所受的痛苦,精神损失等后果,以及赔偿数额的合理性,作出裁判。

后来,1996年的时候马铁生也去世了,这两份保险单就留给了马新政,马新政长大后,就拿着这两份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因为理由有两点。

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理赔期限,则应按照当地的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理赔时效进行处理,如果当地没有明确的理赔时效,那么理赔时效就应为三年

第一:团体职工火险的保险单上,明确的记载了,起始时间,是1952年4月28到1953年4月28号为止,保险单已经过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

听到保险公司的说法,马新政很是愤怒,但他没有因此放弃索赔,他毅然决然地踏上了一条漫长的索赔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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