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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案,后第二单,投服中心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大财经2023-07-22 15:07:500

那么,如果法院未决定成立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将如何维权?对此,投服中心表示,投资者可在普通代表人诉讼公告期间向法院申请登记,加入该诉讼。也可另行起诉或通过当事人和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维权。

“结合投服中心发布的公告与当前诉讼进展情况,本案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可能性很大。我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广州中院判决被告康美药业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损失约24.59亿元。可以预见,本案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后,泽达易盛与相关责任人员或将承担巨额赔偿责任。”黄江东认为,注册制打开企业发行上市入水口的同时,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行为是维护“池水”清澈,净化市场生态的重要保障。妥善处理好在试点注册制下出现的首批欺诈发行案件对于全面注册制平稳启航更具重要意义。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编辑:王寅

4月21日,泽达易盛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胡邦伟等12名投资者要求判令泽达易盛赔偿投资损失共计约82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泽达易盛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所),并申请上海金融法院以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黄江东也认为,继康美药业案件后,泽达易盛案再次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助于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能够一揽子解决泽达易盛案的民事赔偿问题,有助于妥善快速化解群体性纠纷。

此外,如果未成为公开征集50人的其他投资者后续该如何维权?“适格投资者未在征集阶段成为50人之一,如特别代表人诉讼成立后,只要未向法院声明退出,即视为参加诉讼,成为原告,享受诉讼权利,承担诉讼后果。”投服中心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该条第三款对特别代表人诉讼进行了专门规定。规定显示,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根据证监会4月出具的行政处罚公告显示,泽达易盛是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的当事公司,证监会针对泽达易盛、林应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对泽达易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600万元罚款;4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800万元、1300万元、300万元、250万元罚款。

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做出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上的突破,即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泽达易盛作为首批因欺诈发行被行政处罚的科创板公司,值此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之际,该案的处罚及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对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市场关注的泽达易盛证券纠纷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资深顾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诉讼案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黄江东表示。

6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经依法审查作出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据此,上海金融法院于7月19日发布泽达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同日投服中心也发布公开征集泽达易盛案投资者授权公告,申请参加泽达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换言之,继“康美药业案”后,该案或将成立第二单特别代表人诉讼。

践行保护投资者理念、积累特别代表人诉讼经验、推动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在专家看来,泽达易盛证券纠纷案的处罚及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对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投服中心公开征集50人后,特别代表人诉讼是否就代表已经成立?对此,投服中心表示,投服中心在公开征集50名投资者后,将向管辖法院提交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成立。

“具体到本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已被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因此,即使未来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也将继续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对于后续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专属管辖,程晓鸣说。

当然,投服中心在这一过程中也面临一定的挑战。

同日,投服中心公告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如上海金融法院后续受理并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开征集并接受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与此同时,将为法院、投保机构、证券监管部门等各方积累更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处理经验,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常态化,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黄江东说。

“泽达易盛及相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在定期报告中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均属于重大证券违法行为。”程晓鸣认为,泽达易盛属于在注册制改革以后登陆科创板的企业,其欺诈发行的行为市场影响恶劣。可见,投服中心根据相关规定选择该案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完全有必要的。

来源:证监会

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相比,除了加入原则、发起诉讼专属权利不同外,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诉讼效果也不同。投资者保护机构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主要针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

据了解,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类,前者采取“明示加入”,这一安排符合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投资者、律师和法官集体诉讼实践经验缺乏的国情。而后者为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代表人诉讼,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模式,代表性广泛,省略了投资者主动登记的环节,程序便捷,也体现了对重大、影响恶劣案件的兜底保护。

“尽管是专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从普通代表人诉讼,到特别代表人诉讼,对投服中心等投资者保护机构而言,也仅仅是有限的案例实践。”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专家委员会委员、证券诉讼案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邓峰看来,无论是第几个案件,每一个案件都会有所不同,在司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因素上都会发生变化,之前的成功经验并不能替代本案乃至后续的案件。“因此,能力、专业性和值得信赖和信任的特性,应当成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始终关注的重点。”

专家:该案对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告正式受理该案,原告胡邦伟等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被告泽达易盛、林应、应岚、隋田力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邦伟、周安心经十二名原告共同推选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对此,邓峰建议,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这一进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或者“忠实、勤勉、谨慎”的诚信义务,其次应具备更强的专业性。

尽管上市之路已行至尽头,但对泽达易盛的追责并未画上句号。

第二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或将成立

“这标志着继康美药业案件后,投服中心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再度出手,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及律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诉讼案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程晓鸣认为,未来该案一旦进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将会对保护泽达易盛案件受害的中小投资者权益起到关键作用。

那么,投资者保护机构又如何界定?证监会《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明确,本通知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是指投资者服务中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在中国现行制度下,只有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专属权利。

从司法解释来看,本案的一个关键点在于涉及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转换。那么,究竟什么是特别代表人诉讼?

何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7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泽达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同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发布公开征集泽达易盛案投资者授权公告,公开征集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泽达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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