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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背景下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选择

大财经2023-06-16 16:51:422

就税收公平而言,由于综合课征模式是对综合净所得按照累进税率进行征税,因此综合课征模式最能体现按照负担能力原则进行征税的主流税收公平观。作为综合课征模式特殊形式的单一税,由于采用单一比例税率,虽然能够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绝对差距,但不能缩小相对差距。分类课征模式对不同性质的所得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因此对性质不同而所得数量相同或者总所得数量相同而所得来源结构不同的纳税人,无法按照负担能力原则进行征税,对同一性质不同数量的所得也无法进行有效调节。从课征流程来看,混合课征模式采用了分类课征与综合课征两种模式的做法。但混合课征模式只是从形式上体现了对分类课征与综合课征的结合。从税负分配来看,混合课征模式不能体现负担能力原则,不论是先分类后综合,还是对部分所得综合课征,同时对其他所得分类课征的征税结果都不可能达到综合课征模式下对综合净所得按照累进税率进行课征的税负分配结果。不仅如此,混合课征模式也不可能实现分类课征模式下对劳动所得征轻税、对资本所得征重税的税负分配结果。总之,混合课征模式的税负分配结果很难判断。综上所述,综合课征模式最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

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特性决定了:税收公平原则是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当考虑的首要原则,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更为如此。因此,对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进行比较应当主要以税收公平与税收管理效率为标准。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节过高收入,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客观要求。在此背景下,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选择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基于不同税收公平观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二是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对税收管理水平的要求。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个人所得税是实现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是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课征模式是影响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效应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国的选择

按照传统的分类,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模式分为分类课征模式、综合课征模式和混合课征模式三种。所谓分类课征模式,是指对归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征税。所谓综合课征模式,是指对归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不论其来源如何,综合起来按统一的税率征税。混合课征模式由分类课征模式与综合课征模式叠置或者混合而成,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先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征税,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类所得,如达到一定数额,再课以综合所得税。二是对一部分所得实行综合课征,而对另一部分所得实行分类课征。

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比较

(作者单位:史兴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焦建国,天津财经大学)

中国目前实行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属于混合课征模式。如前所述,混合课征模式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收管理方面也没有优势。而综合课征模式最能体现按照负担能力原则进行征税的税收公平观,最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能够适应共同富裕背景下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过高收入的需要。并且,综合课征模式对税收管理水平的要求并不比混合课征模式高。因此,综合课征模式是中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改革的合理选择。有效的税收管理是顺利实施综合课征模式以及充分发挥其优势的重要条件,因此,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管理水平对综合课征模式的实施至关重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管理水平,主要应当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建立健全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二是强化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是实现税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四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大税收处罚力度。其中,健全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是有效实施综合课征模式的客观要求,有效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是促进纳税人主动如实申报的制度保障,信息共享有利于税务部门获取纳税人的收入、财产等方面信息,是税务部门能够进行有效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重要条件,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对逃税者的严厉处罚所产生的威慑力能够进一步约束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史兴旺 焦建国

就税收管理而言,在对个人所得的监控方面,分类课征模式与综合课征模式对税收管理水平的要求几乎没有差异。对于综合课征模式无法征税的各种隐蔽性强的所得,即使采用分类课征模式,仍然无法避免税收流失。关于汇算清缴,在人工操作的情况下,与分类课征模式相比,综合课征模式的汇算清缴会使这一模式在税收管理方面显得有些复杂。但随着信息技术与计算机在税收管理中的广泛应用,汇算清缴已经算不上增加综合课征模式税收管理复杂性的一个因素。总之,与综合课征模式相比,分类课征模式在税收管理方面并没有明显的优势。关于混合课征模式,不论是先分类、后综合还是部分综合、部分分类,都是对分类课征模式与综合课征模式的并用,其税收管理的复杂性都不低于甚至高于综合课征模式。

传统分类结果以外的各种模式都可以归入传统分类的三种课征模式之中。因此,对传统分类中的分类课征模式、综合课征模式和混合课征模式进行比较,是选择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基础。需要说明的是,现实中几乎没有纯粹的分类课征模式和纯粹的综合课征模式,如果严格分类,几乎所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都可以归入混合课征模式。但这种绝对化的分类,显然不利于对不同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进行比较。因此,对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分类,不能绝对化,应当依据一国对个人所得中的绝大部分所得采取何种课征模式而定。比如,虽然美国对长期资本利得单独按照较低的比例税率计税,但对长期资本利得之外的全部所得实行综合课征,因此,一般认为,美国实行综合课征模式。

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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