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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保险不给代理费(天安人寿与一男代理人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

大财经2023-06-01 17:54:490

这部分费用中,包括了2022年3月至10月共7个月的基本底薪,还有卖出上述产品的相应佣金等等。

卖出产品后不给代理佣金?

法院指出,王某庆代王某林参与考勤打卡和销售保险活动属于王某林的转委托行为,天安人寿对此事实知晓,但未提出任何异议。而且天安人寿在已销售的保险项目中已获取实际利益,所以应支付王某林委托费用。

但是,对于王某林主张的2022年3月至10月的7个月底薪,法院只支持了3月至5月的底薪,理由是5月末天安人寿登报解除与王某林代理合同,后其以及王某庆也未到天安人寿处上班及参加各项培训,因此其已知晓双方于2022年5月末已解除合同关系。

与此同时,短信提到,要求王某林于5月30日前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到期后公司将进行销号处理。

“ 5月9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披露出天安人寿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和王某林之间的纠纷。这起纠纷的起因是王某林卖出产品没有拿到相应代理佣金,遂与昔日东家对簿公堂讨要代理佣金。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

期间,王某林在2022年3月销售福天利产品保费共计53万元,销售传家宝产品保费共计9万元。同年4月,销售传家宝产品保费共计2万元。

关于保险代理佣金,福天利产品在2022年3月至4月,职级为客户经理的提成比例为保费的0.4%;传家宝产品在2022年3月、4月,职级为客户经理的提成比例分别为21%和19%。

同年5月28日、29日、30日这三天,天安人寿银保部三次向王某林签订合同时留的联系电话发送短信,其中载明由于王某林长期未见到本人参与公司培训及会议,根据相关规定将和王某林解除代理合同。

既然作为代理人的王某林卖出了产品,那么天安人寿为何不给代理佣金及底薪呢?

对于保险代理人来说,卖不出保险也就意味着拿不到代理佣金,只能靠着微薄的底薪度日,这也是近几年诸多代理人选择“逃离”的原因之一。

从判决书得知,客户经理2级的职级,享有的基本底薪为每月1750元;责任津贴每月750元,但需月度维持标保4.8万元才能拿到。

2022年5月31日,天安人寿在报纸上刊登解除合同声明,内容是通知王某林等人,公司决定与其解除代理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林和天安人寿签订的代理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判决书的诉求显示,王某林要求天安人寿向其支付保险销售代理费用合计约3.49万元。

5月9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披露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下称:天安人寿)和王某林之间的纠纷。

综上,法院认定,天安人寿应支付王某林的费用共计约30820元。扣除2022年5月已支付的5496.41元,最后法院判决,天安人寿支付王某林基本底薪、代理佣金及责任津贴等合计月2.53万元。(科技金融在线)

合同履行期间,王某林本人没有参与天安人寿公司的培训和会议及考勤打卡,相关记录都由他的妹妹王某庆代替。这正是引发这场纠纷的根源所在。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2021年11月,王某林跟天安人寿签订银保渠道销售代理合同,从事天安人寿的保险代理销售工作,职级是客户经理2级。

眼下,从各大险企保费增长趋缓以及退保率攀升的现象来看,现在保险是越来越不好卖了。

此外,天安人寿称,王某庆与王某林串通,并得到公司原银保部负责人何某以及业务经理王某准许,利用王某林个人资料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公司签订代理合同。该弄虚作假行为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为无效代理合同,王某林自始没有从事过任何代理服务行为,所以无权主张任何代理佣金和底薪。

然而,在卖出上述保险产品后,王某林却并没有拿到相应的代理佣金及底薪。判决书显示,天安人寿仅在2022年5月向王某林支付5496.41元。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判决书显示,对于王某庆代替王某林参加培训、会议及考勤打卡的情况,天安人寿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是知道的。

不参加培训及会议惹的祸

从判决书得知,王某林和天安人寿签订的代理合同期限是一年。也就是2021年11月签的合同,2022年10月合同差不多到期。

面对王某林要求支付代理佣金及底薪的诉求,天安人寿庭审中辩称,经过公司内部核查,发现王某林是经银保部经理王某介绍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但签订后,王某林从未实际参与和履行过代理合同约定的相关代理义务。

但生活中,也有代理人即便卖出了产品,可要拿到应得的代理佣金似乎也不容易。为此,他们甚至不惜与昔日东家对簿公堂,讨要属于自己的代理佣金及底薪。

法院判支付佣金及底薪2.5万

为此,王某林和天安人寿发生纠纷。

2022年4月,天安人寿下发银保渠道销售队伍风险排查报告,其中提到王某林就职情况存在异常,属于虚假人力,要求在2022年4月30日前解除和王某林的代理合同。

但王某林庭审中表示,自己没有收到该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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