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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全通教育时任董事长庄文瑀等收警示函,收入成本确认存在跨期等)

大财经2023-05-25 14:09:470

一、收入成本确认存在跨期。全通教育子公司北京全通继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继教)开展教师继续教育业务时,远程培训、面授培训、混合培训等培训项目的收入确认时间与实际培训开展时间存在不符的情况。公司上述做法导致2020年、2021年收入确认不能准确反映培训实际情况,存在收入成本跨期。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Wind信息显示,全通教育是从事家校互动信息服务的专业运营机构,从属于家庭教育信息服务领域。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014年1月21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四、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一是全通教育2020年、2021年年报内幕信息登记中,涉及财务总监、年报审计人员的登记知情日期晚于实际知情时间,知悉时间登记不准确。二是公司2020年、2021年年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证券部员工登记,相关知情人均未签字确认。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六条等相关规定。

二级市场方面,全通教育24日收跌0.88%报6.73元/股。(中新经纬APP)

根据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全通教育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庄文瑀、刘玉明、王鹿浔、刁学军、赵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新经纬5月24日电 全通教育24日盘后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庄文瑀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据决定书,广东证监局对全通教育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决定书指出,全通教育时任董事长庄文瑀,总经理刘玉明,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王鹿浔,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刁学军,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赵彪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七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未得到严格执行。全通教育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移动)签订业务服务合同,约定其按照贵州移动的各项定制需求提供服务,服务完成后需经客户验收,如项目验收不合格,客户有权要求全通教育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否则全通教育需退还已收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显示相关服务应在取得验收合格单后根据合同约定确认收入。经查,全通教育2020年、2021年实施上述业务过程中,在未及时取得合同约定或会计政策规定的验收材料情况下,仅以贵州移动开具的工作量证明等材料确认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与公司会计政策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三、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全通教育未结合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对收入、成本确认等更新并实施恰当的会计核算政策,特别是对重要子公司北京继教业务流程和会计核算基础等方面管控不足,未督促该子公司就合同签订等业务环节制定完善的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第九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其中,庄文瑀对公司上述所有违规行为均负有主要责任;刘玉明、王鹿浔、刁学军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赵彪对公司上述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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