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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被执行人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官网)

大财经2023-03-25 17:06:210

那么执行法院就不能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吗,根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最严的执行规定已经出台。2019年4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对作出了拘留决定而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的,10日内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第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涉案房屋、土地的,执行人员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意见明确,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移送公安机协助控制被执行人,并可追究刑事责任,将执行法院的权限进行约定。以上规定可以说是法院发布的最严强制执行措施。

那么法院的执行措施有那些呢,因为法院的执行措施和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有相似之处,但还是有区别的,主要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扣留提取收入,控制、处分财产,保管查封财产,拍卖和变卖,搜查措施(主要针对隐匿财产的行为),责令交付财物或者票证,责令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对行为的执行,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如纳入限高和失信名单)。通过上面的执行措施不难看出,有一个共同点,必须有执行依据,执行法院只需要根据执行依据进行,不需要进行审查,而且执行的财产必须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行为,不能是无关的他人财产或者行为。而公安机关采取的执行措施都是为了查明案情,依据的是法律对其的授权,没有执行依据可循。

最近接待一个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同时其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请求执行法院采取查询定位措施,锁定被执行人位置,予以拘留,当事人的诉求没有得到执行法官的允许。法律已经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规定的较为详细了,但是查找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发现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定位措施权限,查询定位是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而且要有严格的批准程序。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拘留是司法拘留,和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是不同的,就是要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要移送到公安机关侦查,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那么最严执行措施的出台,是否和法律、司法解释相冲突呢,按照下位法不能大于上位法的规定,制定的意见没有超出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是将执行法院移送或者提交公安机关采取执行措施进行了细化,且具有现实意义,尤其当下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将需要由当事人行使的权利交由执行法院,还是有现实的意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当事人申请立案,属于刑事自诉的范围,是有条件限制,如果由执行法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对被执行人也是一种震慑和宣示,不仅可以拘留、罚款,就是追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也很快进行。

最严执行措施的出台不仅使执行法院和公安的权限历清,而且还减少申请执行人执行程序的繁杂,随着执行难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最严执行措施会普遍适用,到时会对执行难有纾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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